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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借阅

发布时间:2022-04-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馆向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同行在馆内查阅标本。

第二条 本馆外借标本不对个人。国内人士借用标本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国外人士借标本需提交由其所在机构主任或馆长的书面申请。借进单位有责任负责归还标本。在该单位有人借用标本逾期未还时,该单位任何人员无借用标本资格。还清所借标本后,方可再借。

第二章  外借标本原则

第三条 模式标本外借原则:

1. 模式标本包括正模标本、副模标本、配模标本、地模标本和曾经作为新种发表,后来又被证实为同物异名的各种模式标本。    2. 模式标本借用只限于国有科研教育单位(指以国家拔发事业费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研究所、大学等单位)。国外单位借用模式标本需主管领导批准。    3. 借用的模式标本,不得解剖、分离或从标本中提取组织块。    4. 正模标本不外借。    5. 模式标本整理期间不外借。

第四条 珍稀标本外借原则:

1. 珍稀标本包括本馆收藏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标本、列入红皮书物种的标本和本馆藏量低于10号(每个个体为1号,不得以瓶或载玻片计算,下同)的标本。    2. 本馆馆藏数量低于10号的标本不外借。    3.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本不外借。    4.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本如在本馆馆藏量多于10号时,按普通科研标本的要求借用。但借用人应首先办理运输通行证等手续。    5. 借用的稀有标本,不得解剖、分离或从标本中提取组织块(皮张和毛发等)。如研究需要,应事先征求主管领导许可,并由主管领导签发含义明确的书面意见。但标本量少于10号的不能解剖、分离或从标本中提取各种内外组织结构。

第五条 普通科研标本外借原则:    1. 普通无脊椎动物和昆虫科研标本每次借用不得超过100号。    2. 本馆研究人员正在研究类群和种类的标本暂不外借。    3. 借用的普通科研标本,不得解剖、分离或从标本中提取组织块。如研究需要,应事先征求主管领导许可,并由主管领导签发含义咐确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借用手续

第六条 借用标本应首先提交单位介绍信和借用人书面申请。单位介绍信中应包括遵守本管理规定的承诺。借用人书面申请中应包括借用标本的种类、数量、借用目的及借用时间等内容。    经主管领导在书面申请上签署同意后,标本管理人方可协助填写标本借用清单并办理借用手续。借阅单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标本才可以借出。    借用单位在借用人逾期不还标本时有连带责任。借用单位有责任负责归还标本。

第七条 外借标本借用期限为1年。如到期不能归还可提交续借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办理续借手续。否则按逾期不还处理。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八条 国有科研单位免费借用。

第九条 非国有科研教育单位借用标本需交纳押金并适当收取费用。普通标本每天每号收费1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本每天每号收费300元。其它特殊要求由主管领导批准。上述非国有科研单位指不以国家拨发事业费用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各科单位(含公司等)。    本项收费用于改善标本保存条件。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借用人不得私自将借用的标本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借用人应保证标本不丢损,放置适当的条件下保存,严防虫蛀、霉变及损坏。如有损坏将按照标本损坏程度,依据相关细则扣除押金。

第十二条 借用人由于某原因(例如:死亡、出国定居、辞职或调离原单位等)不能归还标本,需由其所在的原单位负责归还。

第十三条 借用标本逾期不还时,标本馆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由标本管理人负责向借用人联系催还。    2. 逾期100天以上者本馆将向借用人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3. 逾期1年以上者本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存放在标本库的标本(即入库标本)。

本关工作人员(含标本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未经办理有关手续私自借出本室标本,按馆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实行,此前有关外单位借用标本的规定同时作废。

本条例实施前外单位借用的标本应尽快归还。长期逾期不归还者,本馆将参照第十三条催还。

 

河北大学博物馆

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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